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成本转让或者无偿赠予的方式损害财产,债权人的权益受到威胁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时,有人会问撤销权是否构成权利,如果撤销权是形成权,那么原因是什么。
一 、形成权
成立权是指债权人表达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面行为;
2、单方面表示意志一旦送达对方即具有效力(因此,行使组建权的意愿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生产效力不要求对方做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根据一方的意愿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4、设立权不能与原权利分离,也不能单独转让;
5、成立权的存在有一定的排除期,形成权不受条件和期限的限制(“合同法”第99条)。
二、撤销权是否是形成权。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论,如主张权,形成权,责任权和妥协权。形式权是指权利人根据单方面意义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除的权利。小编认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这改变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撤销权是形成撤销权的原因。
根据形成权理论,撤销权是指根据债权人的意思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追溯消灭。根据这一理论,请求撤销的行为就是形成的行为。这一理论也被日本、德国、台湾等国学者称为撤销权或物权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在实体法上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使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追溯和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是由于债权人的权利丧失了原本归于受益人的权利,并返还债务人造成的。关于债权人如何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由受益人或让与人要求归还财产和债务人,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据认为,如果受益人或出让人在行使撤销权后仍占有标的物,债权人本人不得直接要求受益人或出让人返还,而只能代表债务人以代位权为基础。这一观点也被称为极端形成权理论。
2.认为债权人可以同时提出代位权,要求归还财产或赔偿债务人或其本人。有人认为,归还财产的要求必须以行使撤销权为基础,但行使撤销权当然无效。
三、债权人提起的撤销诉讼是组成诉讼。其形成效果是使受益人获得利益的回应,成为债务人的债务财产状态。债权人无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种观点认为,请求返还财产是撤销权行使的结果,而不是撤销权的本质。撤销权不是成立权,因为该权利的效力需要法院的判决来表达,不符合成立权的定义,即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权可以改变法律关系。
事实上,撤销权的性质在理论上还不够统一,但根据撤销权的定义、概念、综合权利和法律效力,应当属于形成权。那么,对于撤销权是否是形成权的问题,我们有一个答案。单方成立权有时可以生效,但撤销权必须得到法院的承认,因此撤销权是否构成成立权的问题仍有待研究。